第1條清罐作業部門應根據作業現場的不同情況,制定具體的切實可行的清罐方案和安全措施。
第2條清罐指揮人員,在清罐作業期間必須親臨現場,及時解決和處理所發現的問題。
第3條清罐的方案及安全措施,經討論后,由主管經理批準后執行。
第4條清罐作業之前,應根據分工情況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和有關操作技術的崗前教育,并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。
第5條凡有作業人員進罐檢查或作業時,油罐人孔外均須設專職監護人員,且一名監護人員不得同時監護兩個作業點。
第6條安全(監護)員應加強現場的安全巡回檢查,并有權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并及時報告有關領導。
第7條班(組)負責人和安全(監護)員應做好交接班的現場安全檢查、清點人員及其工具器材等工作。
第8條作業場所應確定安全距離,設置安全界標或柵欄,并應有專人負責對所設置的安全界標或柵欄進行監護。
第9條為確保安全,進罐作業必須實施入罐作業票制度。
第10條為了防止清罐作業人員中毒,必須做到: